法定代理人王小荣。
委托代理人冉红。
被执行人黄禄均。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黄禄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湄潭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黄禄均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湄潭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50元。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黄禄均与权利人湄潭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禄均在2015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承担案件的申请费1720元。权利人湄潭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认可还款协议,并同意终结案件程序结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法执字第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果被执行人黄禄均未按照协议履行完毕,权利人湄潭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黎廷洁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光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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