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湄潭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友军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7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湄潭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兴湄北路3号。

法定代理人丰林。

委托代理人姚勇。

被执行人刘友军。

被执行人何兴建。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刘友军、何兴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遵义市湄潭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刘友军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湄潭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74元、代理费3000元,共计54174元;被执行人何兴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刘友军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何兴建与权利人遵义市湄潭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同意轮候逐月扣划被执行人何兴建在贵州省湄潭环球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收入清偿债务,并承担本案的申请费650元(遵义市湄潭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逐年偿还完毕后被执行人何兴建向被执行人刘友军进行追偿。现在本院已依法裁定轮候扣留了被执行人何兴建的每月预得收入1800元逐月偿还债务。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法执字第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黎廷洁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光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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