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皮露宝。
申请执行人皮灵凤。
被执行人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浦新区新舟镇政府大院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大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驰。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遵市法民终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贵州遵义建筑杨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安容、皮露宝、皮灵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判决规定,被执行人贵州遵义建筑杨绿工程有限公司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安容、皮露宝、皮灵凤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357622.5元、受理费5元。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贵州遵义建筑杨绿工程有限公司与权利人何安容、皮露宝、皮灵凤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贵州遵义建筑杨绿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10日前付57622.5元;2015年4月30日前付10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付200000元及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5264元。权利人何安容、皮露宝、皮灵凤认可还款协议,并同意终结案件程序结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法执字第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果被执行人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权利人何安容、皮露宝、皮灵凤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黎廷洁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光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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