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娄水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108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暂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0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刘祥友
人民陪审员 陈治江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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