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永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万寿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永辉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永辉矿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因查封的财产现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