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林学,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何奇,安徽省安庆市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袁玉祥、孙林学申请执行何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何奇的相关财产进行调查,未调查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玉祥、孙林学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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