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付润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龙坑镇八里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恩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因另案将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房予以查封。因查封的财产现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4)遵市法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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