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明。
被执行人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董生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重庆康远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法应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本案在诉讼中采取了保全措施,相应款项扣划后,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解除对诉讼保全中申请执行人所提供担保物的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或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银行存款 4 095 888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刘群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栖霞路栖霞小区27幢3单元10层3号,产权证号为:筑房权证云岩字第2000021265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喻 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敬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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