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史蒂芬,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遵义胜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关镇南关村南舟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芬,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中国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胜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遵义胜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钟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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