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涂永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时利。
被执行人胡正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黄小容,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行非诉字第35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遵义县卫计局申请执行胡正勇、黄小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胡正勇、黄小容履行法律文书款21295.00元、承担执行费219.00元,合计21514.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已离家外出,去向不明,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卫计局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行非诉字第359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马贵强
审 判 员 税昌龙
人民陪审员 孙永常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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