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卫计局与胡正勇社抚费社抚费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6
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遵义县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涂永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时利。

被执行人胡正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黄小容,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行非诉字第35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遵义县卫计局申请执行胡正勇、黄小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胡正勇、黄小容履行法律文书款21295.00元、承担执行费219.00元,合计21514.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已离家外出,去向不明,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卫计局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行非诉字第359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马贵强

审 判 员  税昌龙

人民陪审员  孙永常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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