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涛,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润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德玉商住楼1幢30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雄,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鼎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镇国酒中路武装部内。
法定代表人赖弟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赖弟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继雄。
被执行人赖弟强。
被执行人刘维。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遵义市润升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鼎鑫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赵继雄、赖弟强、刘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因查封的财产现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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