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道录。
被执行人杨昆财,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徐显维,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行非诉字第22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受理遵义县计生局申请执行杨昆财、徐显维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昆财、徐显维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对被执行人杨昆财、徐显维征收社会抚养费4572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昆财、徐显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遵县法行非诉字第229号行政裁定书关于杨昆财、徐显维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尚荣江
审 判 员 敖泽才
助理审判员 杨信智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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