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选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义波,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义波、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商砼款125310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9元、申请执行费17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款29,650.00元,剩余债务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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