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继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代勋。
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宝山煤矿。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正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环行非诉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受理遵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宝山煤矿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宝山煤矿支付罚款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结算)和承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环行非诉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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