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县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商初字第3号调解书,受理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县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 1、由被执行人遵义县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等1125125元;2、承担诉讼费15770元;3、承担申请执行费13652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县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违约行为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黄春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