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军。
被执行人王中华,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雷文志,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县法行非字第13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中华、雷文志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中华、雷文志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立即履行如下义务:社会抚养费39084元及申请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下欠社会抚养费被执行人约定2017年7月28日付清,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遵县法执字第775号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 判 长 尚荣江
审 判 员 敖泽才
助理审判员 杨信智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