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县宏发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天同,该矿矿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县劳人仲字(2013)第106号调解书,受理周宗祥申请执行遵义县宏发煤矿工伤补偿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66700.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申请费9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停产多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宗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县劳人仲字(2013)第10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