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恩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琼业申请执行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琼业借款600,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据实结算);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00元;三、承担申请执行费8,900.00元。合计614,800.00元(未含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营状况恶化,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周琼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周琼业申请执行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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