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钱早亮、钱科群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6
申请人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

法定代表人涂永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菲。

委托代理人王丹枫。

被执行人钱早亮,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钱科群,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行非诉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钱早亮、钱科群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9084.00元。

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钱早亮、钱科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钱早亮、钱科群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邓德高

审 判 员  罗信亮

代理审判员  冉红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洪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