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明芳,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杨申请执行杨明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600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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