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涂永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菲。
委托代理人王丹枫。
被执行人王应明,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刘邦碧,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行非诉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应明、刘邦碧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5720.00元。
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应明、刘邦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应明、刘邦碧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邓德高
审 判 员 罗信亮
代理审判员 冉红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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