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邦万,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0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赵朝云申请胡邦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胡邦万归还申请人赵朝云借款1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邦万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同意用其收割机、小型货车等财产折抵借款,但是申请人不同意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折抵借款,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赵朝云申请执行胡邦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绍勋
审判员 罗 健
审判员 刘正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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