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成模,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恩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君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70,400.00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35.00元、申请执行费2,45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县法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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