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建刚,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李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李建刚返还原告李萍借款54,000.00元。限2016年4月9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被告李建刚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李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毅
审 判 员 田 兴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加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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