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汉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唐昌黎申请执行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800万元、申请执行费1.740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