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吕光强,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朝友与被执行人吕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朝友申请执行吕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晓毅
审判员 田 兴
审判员 麻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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