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恩芬申请执行魏柱生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5
申请执行人魏恩芬,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魏恩强,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魏恩权,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魏恩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魏恩国,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魏柱生,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068民事判决书,受理魏恩芬申请执行魏柱生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8854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06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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