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遵义县河坝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劳人仲字第355号调解书,受理谭可良申请执行遵义县河坝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 1、由被执行人遵义县河坝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谭可良经济补偿金35000元;2、承担申请执行费42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遵县劳人仲字第355号仲裁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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