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国芬、赵立均、赵老二与被执行人侯光友、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4
申请人冯国芬,贵州省遵义县人。

申请人赵立均,贵州省遵义县人。

申请人赵老二,贵州省遵义县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正义,遵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侯光友,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冯国芬、赵立均、赵老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光友、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告侯光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冯国芬、赵立均、赵老二376,378.00元(已付25,000.00元),被告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冯国芬、赵立均、赵老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5.00元,由被告侯光友、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光友、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冯国芬、赵立均、赵老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光友、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毅

审 判 员  田 兴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加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