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冲进,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张竣铭,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帅远刚,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黄仁书,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彭晓静申请执行张冲进、张竣铭、帅远刚、黄仁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冲进、张竣铭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彭晓静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据实结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00元;被执行人帅远刚、黄仁书对被执行人张冲进、张竣铭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借款的其余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晓静以与被执行人帅远刚、黄仁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遵县法执字第82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