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远孟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4
申请执行人杨远孟,贵州省遵义县人。

申请执行人白国先,贵州省遵义县人。

申请执行人蒋青松,贵州省遵义县人。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唐林海,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杨远孟、白国先、蒋青松、蒋某某申请执行唐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金钱给付76352.36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林海家庭经济困难,属于农村低保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吴中伟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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