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国先,贵州省遵义县人。
申请执行人蒋青松,贵州省遵义县人。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唐林海,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杨远孟、白国先、蒋青松、蒋某某申请执行唐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金钱给付76352.36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林海家庭经济困难,属于农村低保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吴中伟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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