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刘某丙,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刘某丁,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固定职业。
本院作出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刘云帮在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正分社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634.07元至遵义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县城关支行,收款单位:遵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二、划拨刘云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枫香镇营业所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446.35元至遵义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县城关支行,收款单位:遵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三、划拨罗某某在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正分社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4,591.56元至遵义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县城关支行,收款单位:遵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四、解除对案外人田玉良所有的位于遵义县平正乡街上住房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加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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