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光书,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罗志财申请执行黄光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黄光书履行法律文书款69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935.00元,合计69935.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光书现下落不明,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罗志财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马贵强
审 判 员 税昌龙
人民陪审员 孙永常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红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