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彭登洪,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陈华琴,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遵县证字第127号公证书,受理马贵新申请执行彭登洪、陈华琴借款纠纷一案。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3万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0700元。被执行人只偿还20万元债务后,余款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遵县证字第127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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