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先进申请执行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4
申请执行人孟先进,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

法定代表人何廷平,该矿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孟先进申请执行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3750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4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 页 无 正 文)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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