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
法定代表人何廷平,该矿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孟先进申请执行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3750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4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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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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