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法小,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本树,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022民事判决书,受理胡勇申请执行陈本树、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90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906元,并承担申请费9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722元至遵义县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遵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户行:工行遵义县城关支行;账号;在备注栏注明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绍勋
审判员 刘正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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