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勇与被执行人陈本树、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4
申请执行人胡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法小,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本树,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022民事判决书,受理胡勇申请执行陈本树、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90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906元,并承担申请费9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722元至遵义县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遵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户行:工行遵义县城关支行;账号;在备注栏注明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绍勋

审判员  刘正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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