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志波,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县马蹄煤矿。住所地:遵义县马蹄镇。
法定代表人郭太伟,煤矿负责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马建敏申请执行遵义县马蹄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金钱给付40400.00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建敏申请执行遵义县马蹄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吴中伟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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