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其应,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5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怀念申请执行刘其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刘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怀念欠款及利息1080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354.00元、申请执行费1520.00元。合计110874.00元(未含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其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怀念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刘怀念申请执行刘其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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