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斌,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唐永贵申请执行王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斌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如下事项:1.文书款12495元;2.受理费150.85元;3.申请执行费90元;4.迟延利息据实结算支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斌已交法律文书款8000元,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下欠法律文书款4500(其余部分唐永贵自愿放弃),限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唐永贵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斌的执行,并请求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王斌应履行法律义务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判员 敖泽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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