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大章,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李光治申请执行王大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大章履行法律文书款25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00.00元、执行费275.00元,合计2567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大章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查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光治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马贵强
审判员 税昌龙
审判员 敖泽才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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