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志诚磨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2)遵县法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龙启元申请执行贵州志诚磨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志诚磨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龙启元工程款111059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39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志诚磨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万云履行515720.39元的给付义务后,其债权人贵州托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托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县冶金辅料分公司以贵州志诚磨料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贵州志诚磨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遵县法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贵州志诚磨料有限公司破产。对于未实现部分债权,申请执行人龙启元应参与贵州志诚磨料有限公司破产分配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县法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王光元
审代理判员 罗 杰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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