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晋申请执行杨明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4
申请执行人李晋(又名任红),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杨明宏,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晋申请执行杨明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明宏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晋法律文书款10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受理费330.00元,并缴纳申请费53.00元。但被执行人杨明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明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晋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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