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熊德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蜘蛛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贵荣,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廖培禹申请执行重庆蜘蛛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内容为:一、由重庆蜘蛛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廖培禹租金356,26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判决据实结算);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申请执行费,5,245.00元。合计365,155元(未含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蜘蛛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廖培禹申请执行重庆蜘蛛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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