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孝进,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晋刑初字第2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胡淮伟申请执行刘孝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3637万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9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晋刑初字第2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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