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秀敏,系李国弘的妹。
被执行人吴贵江,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74号调解书,受理李国弘申请执行吴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吴贵江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国弘借款50000元;承担诉讼费52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国弘与被执行人吴贵江达成和解,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县法执字第10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王光元
审判员 刘怀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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