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全安,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贵州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县青水湾渡假山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贵州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县青水湾渡假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260万元及其承担相应利息和申请执行费28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人民法院(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王光元
审判员 刘怀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