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县宏发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天同,该矿矿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县劳人仲字[2014]第131号仲裁调解书,受理黄安国申请执行遵义县宏发煤矿工伤补偿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遵义县宏发煤矿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安国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31246.4元(除去已支付的3035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结算)和承担申请执行费3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遵县劳人仲字[2014]131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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