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县银岭煤矿。
负责人杨康表。
委托代理人肖宇,煤矿矿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廷坤申请执行遵义县银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内容为:一、由遵义县银岭煤矿支付李廷坤劳动报酬218133.3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31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尚在整合过程中,未进行生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廷坤申请执行遵义县银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