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茂文申请执行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工伤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4
申请执行人胡茂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

法定代表人何廷平,该矿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遵县劳人仲字[2014]第233号仲裁调解书,受理胡茂文申请执行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工伤补偿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8万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县法执字第2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 页 无 正 文)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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