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林申请执行莫尔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4
申请人胡玉林,

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莫尔菊,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胡玉林申请执行莫尔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 1、由被执行人莫尔菊偿还借款95000元;2、承担诉讼费3740元;3、承担申请执行费132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玉林已领取文书款27020元和诉讼费37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胡玉林申请执行莫尔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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